《貸款通則》第十一條規定:
(一)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、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后確定,并在借款合同中載明;
(二)自營貸款期限一般最長不得超過10年,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;
(三)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。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。